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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承包被单方面解除,村民要求重审此案,事实究竟如何?
地区: 舟山 发布时间:2022/12/14 20:00:26 发布人:贵哥 点击:

       我叫吴永奎,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银山村银子山组,退伍老兵,曾参加援越抗美,援老抗美等战役,1973年退伍回到地方。1988年,和村委员会协商承包了山林承包合同,期限为25年。但是村委会在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破坏承包地生态,故此写下此文,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大家的公正评判。

 

 

事件回顾

 

       198891日,我和银子山村村委员会充分协商过后,签订了松山坡300亩林地山林承包合同。时间为19889月到20139月,共25年。在此期间,积极响应国家封山育林的政策号召,三年内实现全部绿化林,安顺市双堡镇林业站也出具了《林木验收管况》验收报告。

 

在履行合同期间,本人经营初见成效。村委会不顾一切于1992413日召开村民大会,单方面解除山林承包合同,虽然本人不同意,但仍然收到了村委会的解除合同通知。1993年,为了达成解除合同事实,村委会将我购买的25000株树苗阻止栽种枯死。

 

于是,1993年我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本人多年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但一审过后,法院仅判决我和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并令村委会赔偿本人树苗损失375元(至今本人未签收)。对此判决本人坚决不服,于是打算提出上诉。

 

随后本人不幸被卷入一场刑事案件之中,被相关部门拘留,导致无法进行上诉,后经相关审理,证明本人是被冤枉,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本人被无罪释放之后也依法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可是却耽误了上诉时效。

 

本人多发反馈申诉,要求重新审理与村委会的合同纠纷,均被告知已过上诉时效。在2018年本人申请重审此案,也被法院告知已经错过申诉期限。无奈之下,本人于2022年申请了调查取证,后向法院申请希望判决村委会赔偿损失共计6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本人是坚决不予认可的。

 

 

法律剖析

 

数年以来,土地承包所引发的案件数不胜数,多数由于手续缺失和事实不清导致合同签订双方各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直以来,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都是广大农民群体的重要生活来源。发展村集体经济,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最基本的经济权利。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预期收益,督促各方全面实际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村基层和保障农民利益的主要工作抓手。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在面对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时,应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执法机关而言,依法执法也是基本的执行宗旨。除此之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错过申诉时期,丧失可能胜诉的权利。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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